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東簡調,172,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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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麗璇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家溱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聲請人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00 元(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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