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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羣峯
相 對 人 呂芳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以相對人恐違反醫療法第24條第2、3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爰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聲請調解。
然聲請人聲請狀並未載明應為之聲明(參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及未表明與相對人有何爭議之情形,顯然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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