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9,竹東簡調,62,2020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翁思永
訴訟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
林君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源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林庫煌之配偶劉玉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報被繼承人林庫煌之四女林秋惠係於何時被林晃輝、林黃月梅收養?

三、依被繼承人林雲喜之養女邱林月蕉之戶籍謄本所示,其係於民國66年8 月20日死亡,請原告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林紹宏之配偶朱美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上開二人是否育有子女?如有,併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林雲鐘與配偶林曾味妹之次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陳報林文達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檢附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提出,則無庸再行提出。

七、依林運火之三男林礽安之舊式戶籍謄本記載,其於民國25年6 月14日養子緣組除戶,請提出其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

八、依林開順之養女彭林阿妹(原名:劉阿妹)之養家舊式戶籍謄本記載,續柄欄記載其為林雲喜之緣女,嗣與彭武榮結婚而除籍,請陳報其生前與林開順之收養關係是否仍存在?並提供彭林阿妹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依林雲海之舊式戶籍謄本記載,其於民國10年4 月13日養子緣組除戶,請查報其生前與林日清間之收養關係是否終止?

十、請確認林阿番之死亡日期,並確認其死亡時是否為戶主身分?如是,則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條第3項規定,其女兒是否有繼承權?若無,是否撤回該部分之訴訟?十一、依林姜双之舊式戶籍謄本記載,其為林雲南之緣女,且於7 年12月25日養子緣組入戶,嗣於民國29年2 月1 日離緣,續柄欄記載為媳婦仔,請查明其與林雲南是否曾為夫妻關係,並已離婚?並提供林姜双之戶籍謄本;

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二、依魏林秀英之舊式戶籍謄本記載,其於民國43年4月16日被魏進財、魏邱南妹收養為女,請提出其入籍養家之戶籍資料(手抄及電子謄本),並查報是否仍與魏家有收養關係存在。

十三、請提出林阿番之養子林雲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已死亡者,併提供其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