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11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張漢明
被 告 陳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本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上訴理由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經本院許可後,方得上訴最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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