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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趙嘉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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