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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8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金承吉
被 告 陳采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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