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0,竹北小,339,202110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33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鍾彩明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00號信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發函(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函(裁定)已於110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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