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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18號
原 告 黃雅苓
被 告 易日國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育嫚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9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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