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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6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景嵐
被 告 吳晨熙(原名吳添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本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上訴理由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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