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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5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世璋
被 告 謝茂德
謝簡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被告謝茂德在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0年8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175條定有明文。
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謝茂德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暨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及補正被告謝茂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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