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7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馬君瀛
被 告 高淙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中小字第3384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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