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0,竹北小聲,1,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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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震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立法理由第2點前段:「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7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14日下午2時50分開庭時,被告陳全名、陳杰佑指稱聲請人於庭外曾說過自願放棄損害賠償金及精神慰撫金等語,然非事實,是其等有偽證罪之罪嫌。

為此,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聲請交付本院110年竹北小字第274號損賠償事件110年9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7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固屬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

惟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9月14日庭訊之錄音光碟,乃係指稱陳全名、陳杰佑於庭訊時稱聲請人於庭外曾說過自願放棄損害賠償金及精神慰撫金等語,並非事實,是其等有偽證罪之罪嫌云云;

然聲請人並非主張本院筆錄之記載有何疏漏或錯誤而應予更正之情形,亦未敘明本院筆錄之記載為何不足援用於他案訴訟所需,尚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至於聲請人主張陳全名、陳杰佑於本院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中答辯之內容不實等情,因該事件目前仍繫屬於本院,聲請人自得於該事件中為訴訟上之攻防,難認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且倘陳全名、陳杰佑確實涉嫌犯罪,而經檢、警機關發動偵查等程序,亦得由權責機關向本院調閱該等資訊以為佐證,併得以避免訴訟關係人聲紋資訊陷於持有者得任意複製或傳播之風險,而有侵害訴訟關係人權利之虞。

從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之理由與目的,未具有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其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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