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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相 對 人 梁權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調解事件,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梁權盛戶籍設於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8樓,又本件侵權行為為車禍事件,其行為地桃園市平鎮區,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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