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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楊莉慧
相 對 人 楊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住於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弄0號0樓,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憑,因本件聲請人主張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對相對人為請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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