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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政洋
法定代理人 蔡岳琳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易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成力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邱成力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為憑。
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竹北司簡調字第296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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