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2號
原 告 耶柏杰(BUMADILLA EVER JR AGCON)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聖豐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