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2號
原 告 耶柏杰(BUMADILLA EVER JR AGCON)
被 告 蔡聖豐
訴訟代理人 蔡慶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