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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5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賴亭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以110年度補字第37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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