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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佳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鎮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被 告 童琳即壹陸壹餐飲店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千玲律師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童琳即壹陸壹餐飲店於本院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後,將原告主張之租金及利息共37萬3395元匯入原告公司之銀行帳戶,並稱本件已無積欠租金之情事,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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