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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怡伶
相 對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規定,惟必須法院仍在執行程序中,始有裁定停止執行之問題,倘執行程序已終結(即已無執行程序之存在),即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議之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23號受理在案乙節,有本院該事件卷宗在案可憑,固屬實在。
惟查,本院經相對人之聲請,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3761號執行事件,所對聲請人進行之強制執行程序(即核發執行命令),業已終結,此據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本件即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問題及必要性可言,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核無必要,且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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