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0,竹北簡調,270,2021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秦鍾瑞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安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80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148,800+租金、電費及違約金等52,109=200,990),應徵調解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1,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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