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0,竹北簡調,56,202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鮑春生

劉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 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再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鮑春生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0號,相對人劉少卿住所地則在桃園市○○區○○路○○○○○村0號4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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