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美英
呂雁婷
廖育羚
被 告 莊明倫
莊雅蘭
楊蘭英
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莊明倫、莊雅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威鎮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莊雅婷、楊蘭英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莊明倫、莊雅蘭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威鎮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莊雅婷、楊蘭英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66,104元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自10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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