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0,竹東小,116,202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黃晉祥
被 告 黃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