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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31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魏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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