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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30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嘉興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81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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