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0,竹東小調,329,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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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調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陳榮淼即陳榮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訴外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請領現金卡使用,詎料相對人截至民國94年8月4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1,333元及利息未依約清償,而台北富邦銀行已將前揭債權讓與聲請人。

爰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前揭款項及利息。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嘉義縣○○鎮○○里○鄰○○○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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