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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調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智豪
相 對 人 雲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貸款,詎料相對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1,349元、利息及違約金。
爰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前揭款項、利息及違約金。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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