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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彭文珍
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美月等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55,150元(計算式: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10 年1 月公告現值10,0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返還登記之面積71.0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35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8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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