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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05號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官美月
彭詠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彭文珍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 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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