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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82號
原 告 韓瑞香
被 告 邱羽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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