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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徐明清
徐** (年籍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本院民國111年1月17日裁定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裁定所載)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1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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