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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勞簡專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春如
相 對 人 新竹縣卡爾實驗教育機構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千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千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千元;
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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