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勞簡專調,9,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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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勞簡專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杜孟儒

相 對 人 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於聲請調解時,亦需依法先繳納調解聲請書,此為聲請調解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迄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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