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國小,1,2022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被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另經本院以111年度竹北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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