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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4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仁志 現於法務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書晴因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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