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范安沛即范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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