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41號
原 告 許雯婷
被 告 陳先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經本院於以111 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地址,並已於同年4月26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