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65號
原 告 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