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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范祥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8月5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被告寄存送達致就審期間不足,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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