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33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黃智華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徐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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