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3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王蕙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信用卡帳款新臺幣7萬9,215元及若干遲延利息,因被告戶籍地位處桃園,而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法並無不合,爰將本件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