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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39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被 告 黃久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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