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小,410,2022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41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蕭世璋
被 告 張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且原告應民國111年11月15日以前具狀查報「本件被告張嘉琪,身分證統一編號:J2*****333號,係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號之張嘉琪,或者係新竹縣○○鄉○○路00號之張嘉琪,抑或是同一人僅係址異?」(備註:本件起訴狀及附件記載:被告張嘉琪、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原告先前對被告戶籍地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及另址苗栗縣○○○村○○路00號催繳退件,然據本院依職權查知身分證統一編號:J2*****333號之個人戶籍資料,張嘉琪、身分證統一編號:J2*****333號其現戶籍與個人記事,均無記載: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號、苗栗縣○○○村○○路00號)。
故本院為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適合為一造辯論判決,爰取消原定111年11月4日下午4時宣判期日並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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