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添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文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