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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15號
原 告 帝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春雅
訴訟代理人 潘淑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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