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小,537,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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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伊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甄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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