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小,56,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胡綵麟


被 告 曾名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註:被告於111年2月18日提出證明到院,其因重病住院,有正 當理由無法於111年2月17日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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