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1,竹北小,564,2022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6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被 告 盧品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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