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俊傑
黃若晴
鐘雅儒
被 告 徐仁鎮即徐宏源
法定代理人 彭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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